刑事受害人对哪些事项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2025-12-30 来源: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对下列事项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1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温馨提示

如您有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法治培训、法治实践、法治指导、法治分析、法治论证等促进法治发展需求的,请您与我们联系。

我们相信:凭借各位法治实务专家、纪检监察专家和知名法学教授各自的法学专业优势、资源优势,一定能在尽最大努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磅礴力量!

衷心地希望您能从我们为您开展的每一次专业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受益!


法律声明

一、本网站发布的信息均由本讲坛录入和审核,并依法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容有异议的,可向本讲坛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仅供学习和研究之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三、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不作为任何人作出任何决策的依据。有关当事人以本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作出的任何决策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概由有关当事人自行承担,与本讲坛无关。

四、本网站发布的有关法治权威专家、法学教授、法治学者或法治研究员及其他专业法治人员的任何与法治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图文信息,仅仅是有关法治权威专家、法学教授、法治学者或法治研究员及其他专业法治人员的个人观点,不能以此作为判定本讲坛或有关法治权威专家、法学教授、法治学者或法治研究员及其他专业法治人员是否专业、尽职的依据,更不能以此作为本讲坛或有关法治权威专家、法学教授、法治学者或法治研究员及其他专业法治人员应向有关当事人履行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的依据。

五、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立本网站发布的信息的全部镜像或局部镜像。

六、本网站索引的相关信息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回的,本网站将及时撤回相应信息或文书。